普陀区涉外婚姻律师规定
条 为了规范普陀区涉外婚姻法律事务的处理,保障涉外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陀区内的涉外婚姻法律事务,包括涉外婚姻登记、涉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外婚姻是指涉及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人结婚或者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婚姻关系。
第四条 普陀区涉外婚姻律师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普陀区涉外婚姻律师规定 图1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二) 具有3年以上从事婚姻法律事务的经验;
(三) 熟悉国际婚姻法律适用和国际婚姻争议解决;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普陀区涉外婚姻律师在办理涉外婚姻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提出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二) 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隐私;
(四) 遵守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自觉履行诉讼义务。
第六条 普陀区涉外婚姻律师办理涉外婚姻法律事务,应当接受下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一) 普陀区人民法院;
(二)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三) 普陀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 普陀区涉外婚姻律师办理涉外婚姻法律事务,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国际婚姻法律适用和国际婚姻争议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