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涉外婚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涉外婚姻的事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定:
涉外婚姻的概念及范围
本规定所称涉外婚姻,是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公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的登记
1. 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申请登记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发给婚姻登记证。
2.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申请登记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发给婚姻登记证。
3.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由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发给婚姻登记证。
4.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涉外婚姻的规定》 图1
涉外婚姻的效力
1. 涉外婚姻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涉外婚姻在中国境内未登记的,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视为无效婚姻。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1. 涉外婚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涉及涉外婚姻的法律、法规,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
涉外婚姻的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批评、制止;
2. 涉外婚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婚姻法律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涉外婚姻的规定》的全文。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