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管理规定:明确涉外婚姻事项处理及纪律要求》
办公文件
第20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离婚、复婚、探亲等事项的处理及纪律要求,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婚姻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受到本规定管理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 管则
涉外婚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相互尊重、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婚姻登记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结婚双方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所在单位意见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进行询问、核实,并应当由双方在婚姻登记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婚姻家庭关系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结婚条件
公务人员涉外结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5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子女或者有一子女;
(四)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离婚和复婚
公务人员涉外离婚和复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探亲
公务人员因私事需要赴国外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签证和 related 手续。
第九条 纪律要求
1.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不得影响公务工作,不得利用涉外婚姻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期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不得从事一切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期间,应当报告婚姻状况,不得隐匿、虚构或者故意隐瞒;
4.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期间,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5. 公务人员涉外离婚或者复婚,应当按照组织、单位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反组织、单位的纪律规定。
第十条 组织实施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管理规定:明确涉外婚姻事项处理及纪律要求》 图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效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篇文章为模拟文章,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需要正式的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