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管理规定:明确涉外婚姻事项处理及纪律要求》

作者:清风配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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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离婚、复婚、探亲等事项的处理及纪律要求,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婚姻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受到本规定管理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 管则

涉外婚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相互尊重、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婚姻登记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结婚双方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所在单位意见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进行询问、核实,并应当由双方在婚姻登记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婚姻家庭关系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结婚条件

公务人员涉外结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5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子女或者有一子女;

(四)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离婚和复婚

公务人员涉外离婚和复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探亲

公务人员因私事需要赴国外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签证和 related 手续。

第九条 纪律要求

1.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不得影响公务工作,不得利用涉外婚姻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期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不得从事一切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期间,应当报告婚姻状况,不得隐匿、虚构或者故意隐瞒;

4.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期间,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5. 公务人员涉外离婚或者复婚,应当按照组织、单位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反组织、单位的纪律规定。

第十条 组织实施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管理规定:明确涉外婚姻事项处理及纪律要求》 图1

《公务人员涉外婚姻管理规定:明确涉外婚姻事项处理及纪律要求》 图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效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篇文章为模拟文章,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需要正式的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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