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关于涉外婚姻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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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政厅负责本省涉外婚姻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更好地维护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民政厅特制定本办法。

涉外婚姻登记

1.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为民政厅。

2. 涉外婚姻登记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3.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民政厅关于涉外婚姻的管理和服务 图1

民政厅关于涉外婚姻的管理和服务 图1

(1)双方的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双方签署的婚姻登记申请表;

(3)婚姻介绍信或者亲友证明(如有);

(4)其他可能影响婚姻登记的材料。

4.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婚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5.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应遵循翻译、证明、验证、登记的程序。

涉外婚姻服务

1. 民政厅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包括婚姻法律、婚姻观念、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咨询。

2. 民政厅为涉外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观念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提高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

3. 民政厅协调、指导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化解工作,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4. 民政厅关注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

涉外婚姻管理

1. 民政厅负责对涉外婚姻登记和服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 民政厅对涉及婚姻家庭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民政厅对婚姻家庭的理论研究策制定提供支持。

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民政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民政厅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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