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维护涉外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结婚登记
第五条 结婚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结婚登记申请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男女双方。
第七条 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
第八条 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
离婚登记
第九条 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图1
第十条 离婚登记申请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男女双方。
第十一条 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申请人的身份证、离婚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
第十二条 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
registration of foreign-national夫妇
第十三条 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国人在本省结婚、离婚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结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申请书、照片等材料。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本省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申请书、照片等材料。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外国人的身份证、结婚申请书、照片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婚姻登记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婚姻登记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收缴证件等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虚报、隐瞒或者伪造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婚姻登记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收缴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书:
(一)违反结婚登记规定的;
(二)违反离婚登记规定的;
(三)违反外国人在本省结婚、离婚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