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规定

作者:唇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保障涉外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涉外婚姻登记、撤销、变更、查询、 Certify 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涉外婚姻登记规定 图1

涉外婚姻登记规定 图1

第四条 省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涉外婚姻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机关应当制定涉外婚姻登记和人民警察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登记设备和场地的硬件设施;

(二)有专门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四)有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安全、保密的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省机关指定的婚姻登记系统进行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进行登记、打印、存储、查询和 Certify 等工作。

第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婚姻登记申请办理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放结婚证。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结婚证发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婚姻登记信息报省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结婚证发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婚姻登记证明递送当事人。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查询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查询的决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婚姻登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星期六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星期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查询的决定。

第二星期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星期二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五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六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二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五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六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二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五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六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二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五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六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二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五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六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二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二星期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证明的决定。

第二星期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撤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星期五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婚姻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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