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收养法及其废止时间的公告》
律例第XXX号
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出版社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查,现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距今已有23年。在过去的23年里,该法为我国收养领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观念的转变,收养法已不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监督权行使废止权时,应当作出废止公告。废止公告应当包括废止的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废止的法律监督权的实施期间、实施废止的法律监督权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为了保证废止收养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事宜作出如下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施行日期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废止收养法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将对已依法进行的收养程序进行梳理,对涉及废止收养法的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对因废止收养法造成的法律后果,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清算和处理。
《关于废止收养法及其废止时间的公告》 图1
废止收养法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加强收养领域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公众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
废止收养法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加大对收养领域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收养行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废止收养法后,国家相关部门将积极研究收养领域的替代性法律制度,为收养领域的未来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出版社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