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第六条: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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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围绕该条款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收养法的理解和运用提供参考。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养人通过 formalities 收养被收养人,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养法》第六条款规定,收养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住房。

2. 收养人愿意承担收养人的义务。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满足被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被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被收养人应当年满十四周岁,有依法识别自己身份的能力,愿意接受收养,并且符合社会道德观念。

当收养人满足上述条件,被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收养关系即可成立。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第六条: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第六条: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图1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协商一致,或者收养人依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恢复为非收养人的子女。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的情况有:

1. 收养人不再具备收养条件。收养人在满足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自身原因,不再具备继续收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依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2. 被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自行生活。

3. 被收养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无法继续生活,收养人无法继续承担收养义务。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或者收养人依法定程序进行。在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应当回归社会家庭,重新接受家庭抚养,收养人则应履行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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