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收养法的通知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收养法,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儿童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收养法的各项职责,加强收养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对收养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程序和审查标准,规范收养登记和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
收养法第四条款规定的收养人应当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子女,有抚养、教育儿童的能力,并愿意承担收养儿童的义务。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养法第五条款规定的儿童应当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条件。儿童应当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愿意接受收养,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家庭收养的条件。儿童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养法第六条款规定的收养人应当与儿童共同生活,并承担教育、医疗、抚养等费用。收养人应当提供住房,并确保儿童的生活环境安全、舒适。
收养法第十一条款规定的儿童收养,应当由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收养人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并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儿童的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收养法第十二条款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将收养儿童的有关信息报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