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31条:关于家庭收养和寄养的规定

作者:静与放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收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对收养申请人的资格、收养物的来源、收养目的、送养人的意愿等進行审查;对收养人、送养人及其家庭的状况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收养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允许收养的决定。对同意收养的,应当发放收养证;不同意收养的,应当说明理由。

收养关系自收养证生效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的变更、解除,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第三十二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送养人及其家庭不得因收养关系变更、解除而侵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被收养人的个人生活。

收养关系变更、解除的,应当办理收养证更正或者解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收养法》第31条:关于家庭收养和寄养的规定 图2

《收养法》第31条:关于家庭收养和寄养的规定 图2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关系成立满 ten 年;

(二)收养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送养人放弃收养;

(四)收养人依法定条件丧失了对被收养人的监护能力。

因前三款情形之一,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决定。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被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应当依法享有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四条:

收养关系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以收养关系解除为由,向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主张任何权益;不得干涉被收养人的个人生活。

收养关系的争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收养关系的设立、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的规定。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的申请、审查、决定和实施程序,保障了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收养关系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收养关系的变更、解除,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收养关系变更、解除后,原收养人或者送养人不得侵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被收养人的个人生活。

收养关系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资格、收养物的来源、收养目的、送养人的意愿等,并自接到收养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允许收养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设立、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是保障被收养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31条:关于家庭收养和寄养的规定图1

《收养法》第31条:关于家庭收养和寄养的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收养制度的重要法律规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家庭收养和寄养的规定,为收养法和家庭寄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家庭收养

家庭收养是指在家庭内收养弃婴、弃童或者流浪儿童,使其成为家庭成员的过程。根据《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一)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收养人无子女,或者现有子女已经全部死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收养人具备必要的抚养条件;

(四)收养人愿意承担收养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家庭收养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收养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收养的决定。

3. 收养人应当与被收养人办理领养手续,并签订收养协议。

4. 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对收养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指将弃婴、弃童或者流浪儿童寄托在具有抚养能力的家庭中,由家庭负责抚养和照顾。根据《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寄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一)寄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寄养人无子女,或者现有子女已经全部死亡,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寄养人具备必要的抚养条件;

(四)寄养人愿意承担寄养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家庭寄养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寄养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对寄养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寄养的决定。

3. 寄养人应当与被寄养人办理寄养手续,并签订寄养协议。

4. 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对寄养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法律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收养或者寄养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依法设立收养或者寄养关系。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风险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一)收养人或者寄养人应当符合《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导致收养或者寄养关系不合法;

(二)收养人或者寄养人应当履行收养或者寄养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纠纷;

(三)收养人或者寄养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抚养条件,否则可能影响收养或者寄养关系的有效性;

(四)收养人或者寄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收养或者寄养协议,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家庭收养和寄养的规定,为收养法和家庭寄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符合收养或者寄养的条件,并依法设立收养或者寄养关系。应当注意法律风险,并积极防范和解决法律纠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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