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十七条:解读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十七条:解读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图1
收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通过法律程序,将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收养为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行为。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解读《收养法》第十七条,以期为我国收养关系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根据《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收养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须有适格的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稳定的住所等条件。对于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
2. 送养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送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稳定的住所等条件。送养人应当愿意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3. 未成年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未成年人符合一定的年龄限制。对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不得收养。对于已满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收养,但须经未成年人本人、送养人、抚养人同意。
收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送养人、未成年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收养关系:
1. 收养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关系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法定程序,由收养人、送养人、抚养人或未成年人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
2. 送养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关系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法定程序,由送养人、收养人、抚养人或未成年人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
3. 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法定程序,由收养人、送养人、抚养人或未成年人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
收养关系的法律保护
为了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
1. 收养关系的合法性。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收养关系的成立符合法定条件、收养人、送养人、未成年人一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等方面。
2. 收养关系的有效性。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收养人、送养人、未成年人一方在法律程序上履行了收养义务等方面。
3. 收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收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由收养人、送养人、抚养人或未成年人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
《收养法》第十七条对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我国收养关系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基本遵循。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收养人、送养人、未成年人一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收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由收养人、送养人、抚养人或未成年人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收养关系的合法性、有效性、变更与解除,都应当依法进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