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收养法相关条文规定

作者:无爱别演 |

收养的定义与种类

收养,是指将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或者其他生活无着的自然人,收养为收养人家庭成员的过程,从而使被收养人获得家庭生活和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分为三种:收养子女、收养孙子女、收养其他依法可以收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关系的成立

1. 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养关系的成立,以收养人为基础。收养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收养未成年人。

2. 收养人无子女,有收养能力和愿意收养。收养人如无子女,且具备收养能力和愿意收养,可以依法收养未成年人。

3. 收养人愿意承担收养期间的义务。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承担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义务,并不得虐待、歧视被收养人。

4. 未成年人愿意接受收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收养关系表示同意,愿意接受收养。

我国民法收养法相关条文规定 图1

我国民法收养法相关条文规定 图1

收养程序

1. 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收养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应当自收到诉讼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2. 人民法院审查收养申请。人民法院对收养人的收养申请进行审查,要求收养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备收养能力。

3. 人民法院通知被收养人及其父母。人民法院在审查收养申请期间,应当通知被收养人及其父母,听取他们的意见。

4. 人民法院通知收养人。人民法院在收养申请被批准后,应当通知收养人,收养关系自通知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的变更与解除

1. 收养关系的变更。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关系变更案件,应当自收到诉讼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2.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收养关系。收养人因故意虐待、歧视被收养人,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收养,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被撤销的,被收养人收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法律责任。收养人违反收养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收养人虐待、歧视被收养人,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收养,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纠纷处理。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家庭之间因收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收养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设立、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家庭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通过完善收养法律制度,有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的有效保护,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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