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赡养行为,现就关于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天日期]],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54亿,占总人口的18.3%。在老年人中,特别是一些失能、失智老年人,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与赡养。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孝子贤孙,他们悉心照顾老年人,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孝文化的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原因,如家庭结构变化、子女工作压力增大等,一些家庭的赡养责任并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通知对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目的
本通知旨在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的相关事项,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赡养行为,促进家庭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证明要求
1. 证明对象:需要提供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的老年人,应当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
2. 证明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是指用以证明某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具体内容包括:
(1)老年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赡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3)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包括家庭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子女对老年人生活上的和精神上的照顾情况等;
(4)其他相关材料,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老年人有特殊要求的证明等。
3. 证明方式:由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
使用范围
1. 对于需要享受老年人权益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应当提供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以便有关部门审核。
2. 对于需要申请老年人补贴、养老服务等资源的老年人,应当提供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以便有关部门审核。
其他事项
1.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对于本通知的解释权,由法制办公室负责。
关于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赡养行为,现就关于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天日期]],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54亿,占总人口的18.3%。在老年人中,特别是一些失能、失智老年人,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与赡养。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孝子贤孙,他们悉心照顾老年人,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孝文化的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原因,如家庭结构变化、子女工作压力增大等,一些家庭的赡养责任并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通知对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目的
本通知旨在明确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的相关事项,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赡养行为,促进家庭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证明要求
1. 证明对象:需要提供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的老年人,应当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
2. 证明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是指用以证明某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具体内容包括:
(1)老年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赡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3)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包括家庭日常生活费用的支付情况、子女对老年人生活上的和精神上的照顾情况等;
(4)其他相关材料,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老年人有特殊要求的证明等。
3. 证明方式:由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
使用范围
1. 对于需要享受老年人权益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应当提供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以便有关部门审核。
2. 对于需要申请老年人补贴、养老服务等资源的老年人,应当提供赡养老人专项关系证明,以便有关部门审核。
其他事项
1.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对于本通知的解释权,由法制办公室负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