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丧偶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扶持作用,现就有关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丧偶者,是指因配偶死亡而形成赡养关系的人。丧偶赡养老人,是指丧偶者不尽赡养义务,而由其他亲属承担赡养责任,丧偶者按照法定的税率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额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每次不超过2000元。
享受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丧偶者,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 丧偶证明:应当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税务机关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2. 赡养关系证明:应当由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丧偶者与老人之间的赡养关系。
3. 个人所得税税款证明:应当提供本人或其他直系亲属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证明。
税务机关审核材料后,确认丧偶者享受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额度。
其他相关事项
1. 丧偶者享受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不重复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2. 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额度,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3. 税务机关有权对丧偶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申请和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