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赡养老人住房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系亲戚关系,为充分体现家庭亲情,弘华民族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就双方轮流赡养老人住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老人住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人住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条 协议范围
本协议涉及的财产为双方的老人住房,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轮流赡养
1. 为充分体现家庭亲情,甲乙双方决定轮流赡养老人。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老人住房全部腾空,搬至乙方家中居住。乙方自甲方搬离后开始履行赡养义务,直至老人去世。
2. 双方老人住房的轮流赡养时间为每年一次,每次轮流赡养时间为一个月。如老人在一个月内去世,乙方应立即将老人尸体的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确保老人在轮流赡养期间的生活质量和医疗保健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条 住房安排
1. 老人住房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住房结构。
2. 老人住房应保持完整、安全、舒适,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住房的维修、保养费用。
3. 如老人需要进行医疗护理,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第五条 费用承担
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轮流赡养老人的费用,包括住房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具体费用负担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 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轮流赡养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履行轮流赡养义务、未承担费用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义务。
2. 如一方擅自将老人住房出售、出租、改变结构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轮流赡养老人住房协议 图1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文件、协议及解释等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有争议,以双方签订的原始文本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各方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