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赡养老人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增进社会道德风尚,甲乙双方为甲方委托乙方赡养老人达成如下协议:
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独立生活,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照顾日常生活,包括饮食、起居、医疗等。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自甲方委托乙方开始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五年。双方可自行协商延长委托期限,但延长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赡养方式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和需要,为甲方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和意愿,合理安排甲方的生活。
委托赡养老人协议 图1
第四条 费用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赡养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费用,具体费用包括:
(一)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养老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每月的费用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共计支付五年,即人民币25000元整(¥25000);
(二)甲方应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包括伙食、交通、娱乐等费用。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
(二)甲方死亡;
(三)乙方死亡;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仅为模板,实际协议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请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