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纠纷诉状
年月日,原告甲、被告乙因未婚同居纠纷,向本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人民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及诉讼费用。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年月日相识,在相互了解过程中,两人开始未婚同居。在年月日,两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但在年月日,被告乙突然离告甲居住的住所,并与原告甲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此后,两人关系恶化,导致原告甲感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痛苦。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利,并请求本庭判决被告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乙则辩称,其并没有侵害原告甲人格权利,并且其离告甲居住的住所是因为两人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而非因为任何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人格权利。
本庭认为,被告乙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甲人格权利,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人际关系的范围,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庭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人民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及诉讼费用。,被告乙应当赔偿原告甲因精神损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庭认为,本案件涉及到人际关系的问题,应当由原告甲与被告乙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本庭提起诉讼。
此致
未婚同居纠纷诉状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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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