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子女抚养费起诉书
原告:张三,男,身份证号码:110102199002020XXX,现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四,女,身份证号码:110102198512050XXX,现居住于市朝阳区。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两个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X万元,自本起诉之日起按每月XX元支付;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4年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2016年生育一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自子女出生以来,被告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亦未获得被告的充分经济支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先自行协商抚养子女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但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却协商无果,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作为子女的父亲,承担抚养两个子女的责任,而被告李四作为子女的母亲,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两个子女抚养费起诉书 图1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婚姻登记证书、生育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可以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完全具备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XX元的标准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XXXXXXXXXXXXXXX法院
张三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