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抚养权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工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变更、转移和分配。
第三条 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抚养权的行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双方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七条 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父母双方应当协议确定抚养权。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子女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残疾,需要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第九条 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但其中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的,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作出判决。
第十条 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但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严重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作出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和转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
(一)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 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抚养子女确有困难;
(三) 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需要由其他监护人代为抚养;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抚养权可以转移:
(一)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 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抚养子女确有困难,另一方同意将子女抚养权转移给第三人;
(三) 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父母双方同意将子女抚养权转移给子女本人。
第十三条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和转移,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分配
第十四条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且子女无其他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将子女抚养权分配给母亲。
第十六条 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权,但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严重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第十七条 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父母的抚养能力。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父母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严重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父母双方承担抚养费:
(一) 子女抚育费用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基本生活;
(二) 父母双方应当承担子女抚育费用,但其中一方不承担或者不全部承担;
(三) 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承担子女抚育费用,但其中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 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一章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章 效力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抚养权条例”的全文,如有不明确之处,还请指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