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状

作者:狂暴丶病娇 |

支付子女抚养费诉状是指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因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一方 parent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 parent 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文件。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父母可能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父母死亡、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等。这时,子女可能需要由其他亲属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抚养。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无法就抚养费的支付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 parent 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提起支付子女抚养费诉状时,parent 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要求对方 parent 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parent 还需要提供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的证据,以便法院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和方式。

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状 图2

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状 图2

支付子女抚养费诉状是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因抚养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提起诉讼时,parent 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要求对方 parent 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parent 还需要提供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的证据,以便法院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和方式。

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状图1

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状图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因等原因,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协商无果,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经协商一致,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____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死亡为止。

争议焦点

甲乙双方在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上存在分歧。甲方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乙方应该得到合理的子女抚养费,但其提供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抚养所需,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乙方则认为,根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等因素,所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足够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需要,无需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诉讼请求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决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子女抚养费人民币____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死亡为止;

2. 判决乙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 甲乙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为人民币____元,这一标准是根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等因素综合考虑的。乙方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便承担着抚养子女的重任,甲方在后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负担情况适当提高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事实上,乙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甲方在后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甲方认为乙方的支付标准明显低于实际负担能力,故要求乙方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现因双方在支付标准上存在分歧,已经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证据

1. 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2. 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基本信息材料;

3. 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证明;

4. 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工资单、财务报表等财务证据;

5. 其他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对counter-claim提出答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请求乙方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上存在分歧,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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