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抚养权归属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保护子女抚养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第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经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第六条 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子女的年龄、子女的身心健康状况、父母的抚养能力、父母的抚养态度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条 父母双方不能协商达成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因素进行判决。
第八条 子女已经满18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应当视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责任。
第九条 父母双方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抚养子女确有困难的,死亡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可以代为抚养人,承担抚养责任。
第十条 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 子女满18周岁,对抚养方的依赖程度降低;
(二) 子女的身心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原抚养方式确不再适应;
(三) 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发生变化,原抚养方式确不再适应;
(四) 子女的意愿发生变化,希望由一方抚养。
第十二条 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子女的身心健康状况、父母的抚养能力、父母的抚养态度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双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助父母双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有未尽事宜,由法律事务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