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最高人民法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有要求扶养的权利:(一)父母丧失监护能力;(二)父母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三)父母抚养子女遇到困难,需要依靠他人抚养;(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条规定的“子女有要求扶养的权利”,系指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的义务,而非指子女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得将子女或者孙子女抚养给无监护能力的人。”此条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系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父母在抚养子女时,应当依法履行抚养职责,不得因非经济原因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此条规定的“父母在抚养子女时,应当依法履行抚养职责”,系指父母在抚养子女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弃、变更或者取消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得将子女或者孙子女抚养给其他人。”此条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弃、变更或者取消子女的抚养关系”,系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擅自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最高人民法云规定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条件。”此条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条件”,系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法定的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条件,以保障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