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继续犯: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分析
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和家庭观念的变化,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一些不稳定性因素。尤其是重婚现象,不仅危害了合法夫妻的情感与权益,还可能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在法律实践中,对于重婚行为性质的认定,特别是其是否构成继续犯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较大争议。
基本概念界定
1. 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
在刑法理论上,继续犯是指某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在该段时间内不断产生或维持构成要件的不法状态。换言之,继续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其二是这种持续对法益侵害具有延续性和累积性。以非法拘禁罪为例,在拘禁过程中被害人的自由权一直处于被侵犯的状态,因此属于典型的继续犯。
2. 状态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在分析重婚是否构成继续犯前,我们需要明确“状态犯”和“接续犯”的概念:
论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继续犯: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分析 图1
状态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由于某种法律规定或自然事实的存在,导致不法状态持续。其核心在于不法状态的维持,而没有新的犯罪行为。
接续犯:是指犯罪人在同一机会内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最终完成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
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继续犯的理论争议
1. 赞成说
部分学者主张重婚应被视为继续犯。他们的主要理由包括:
论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继续犯: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分析 图2
婚姻关系的时间延续性:合法夫妻关系一旦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持续状态中。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则从重婚成立之日起原有的婚姻关系即开始受到新的侵害。
法益侵害的累积性:在重婚存续期间,合法配偶的精神权益和社会地位始终处于被侵犯的状态,且这种侵害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加重。
2. 反对说
反对者则认为:
重婚仅是即成犯:从客观角度看,重婚行为只是一个一次性完成的结婚登记或仪式,之后虽然婚姻关系持续,但从刑法角度,“犯罪行为”(即结婚)已经完成。
状态维持非“新的行为”:反对者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并非需要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结果。法律仅应关注重婚这一事实本身,而非其后续发展。
国内外法例比较
1. 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的差异
在台湾地区,“重婚罪”被视为单一犯,即只要存在重婚事实,则构成犯罪既遂,不视为过程犯。而大陆学者对是否构成继续犯的意见分歧更大。
2. 德日经验
德日刑法理论更倾向于将类似行为认定为状态犯或继续犯:
德国:在处理姘居或重婚案件时,法院通常更关注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法益侵害的持续性。
日本:学者多主张,重婚应被认定为继续犯。
司法实践中对重婚行为的认定
1. 认定标准
客观事实: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进行了结婚登记。
主观意图:行为人是否有维持这种婚姻关系的故意。
2. 对时效的影响
若重婚被认定为继续犯,则其追诉时效应从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争议,特别是在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或事实婚姻状态长期持续的情况下。
案例分析
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重婚案
张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当地法院最终以继续犯论处,并鉴于其行为的长久性和对原配偶精神损害严重性而判处较重刑罚。
2. 案例二:王某与刘某事实婚姻案
王某虽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名义与刘某共同生活长达五年。法院认为该行为足以破坏一夫一妻制原则,且应认定为状态犯范畴。
通过对重婚行为性质的分析可知,其是否构成继续犯取决于多重因素:包括行为的持续性、对法益侵害的延续性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导向。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维护婚姻制度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尽可能将重婚认定为状态犯,并明确其起止时间点。
在实际操作中,应妥善把握以下问题:
1. 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
2. 如何界定“行为终了”;
3. 与其他婚姻关系(如姘居)的区分。
未来的研究可更多关注重婚与社会价值观变化的关系,并探讨如何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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