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书

作者:☆℡ |

法院判决书

(2022)京01民初1234号

原告:张三,男,身份证号码:11010219900202XXXX,现居住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书 图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书 图1

被告:李四,女,身份证号码:11010219851203XXXX,现居住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张三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张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李四是否应当向原告张三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和李四于2018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1日,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为原告张三和李四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四与第三方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原告张三感情受到伤害。原告张三为此事花费了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本案中,原告张三和李四未能协商一致,故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张三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张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经审理查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张三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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