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新婚姻法规定》
夫者,妇之夫也。婚姻,人之终身大事,须得两相宜然。然残障人士,情感需求同样旺盛,亦应得法律保障。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新婚姻法规定》,以保障残障人士婚姻权益。
条 残疾人士婚姻合法性
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应符合本规定。婚姻关系不得因残疾而解除。
第二条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婚姻登记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残疾人士,应当予以登记。
第三条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对残疾人士应当给予关爱和支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残疾人的情感需求,帮助残疾人适应婚姻生活。禁止家庭成员对残疾人进行歧视,不得以残疾为由损害残疾人权益。
第四条 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不得因残疾而解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履行婚姻义务。
第五条 离婚
离婚不得损害残疾人的利益。离婚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保障
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婚姻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残疾人的婚姻权益。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新婚姻法规定》 图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新婚姻法规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婚姻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希望本规定能够得到广泛遵守和实施,使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得到关爱和支持,实现平等、公正、包容的社会价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