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处理
劳动仲裁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一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劳动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便捷性。劳动仲裁程序简单,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可以快速地解决劳动争议。
2. 专业性。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其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 公正性。劳动仲裁机构以公正为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能够公正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4. 效率性。劳动仲裁程序简单,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可以快速地解决劳动争议。
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管辖决定不服,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的提起时间为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管辖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管辖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不符合规定,可以重新指定其他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处理 图2
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管辖决定是 final 的。当事人不得在管辖异议审查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管辖异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管辖决定视为有效。
管辖异议的提起对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不符合规定,可以重新指定其他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劳动仲裁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一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劳动仲裁具有便捷性、专业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特点。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管辖异议的提起对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处理图1
劳动仲裁概述
劳动仲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由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以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方式,具有公正性、及时性、专业性、自愿性等特点。
管辖异议的提起
1. 管辖异议的定义
管辖异议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审理。
2. 管辖异议的提起时间
管辖异议的提起时间是在劳动仲裁答辩期届满之前。
3. 管辖异议的提起方式
管辖异议的提起方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参加仲裁庭审、发表口头意见等方式提出管辖异议。
4. 管辖异议的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管辖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管辖条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将案件受理;对于不符合管辖条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劳动仲裁管辖的规定
1. 地域管辖
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设立,一般由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参加仲裁,也有利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运作。
2. 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在15日内,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管辖异议的,视为已知道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视为有管辖权。
3. 管辖 special化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类型和涉及人数等因素,可以指定专业仲裁员审理案件。对于重大、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指派专业仲裁员审理,以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管辖异议后,应当积极采取协商方式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管辖异议,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协调处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减轻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2. 仲裁处理
协商不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仲裁处理。在仲裁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处理是劳动仲裁中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及时性和专业性。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管辖异议时,应当依法审查,公正公平,积极协调,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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