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142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与法律争议

作者:贩卖二手梦 |

“刑法142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规定。该条款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打击药品市场乱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围绕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法律边界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也逐渐浮现。从“刑法142条”的立法背景入手,结合近年来的经典判例,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争议与完善空间。

刑法142条的立法背景与构成要件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重要罪名。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典中仅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设有专门规定。随着医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刑法142条”的设立旨在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击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刑法142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与法律争议 图1

刑法142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与法律争议 图1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致使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妨害”二字,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破坏药品正常管理秩序,导致药品安全风险增加。根据司法解释,“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主要参考涉案药品是否对公众健康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具有高度危险性。

“刑法14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刑法142条”逐渐成为打击医药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选取了以下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案例一:周某妨害药品管理案(广东深圳,2010年)

案例

2010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一起重大妨害药品管理案件。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生产、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被提起公诉。法院查明,周某通过非法渠道采购低价原材料,未经正规检验流程,将其加工成成品药并投入市场销。涉案药品因成分严重超标,可能导致服用者出现严重的副作用。

法律评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142条”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规定,因其未取得相关且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足以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刘某非法经营案(山东济南,2016年)

案例

此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山东非法经营案”中的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在未经批准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并将部分销往多个省市地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评析: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刘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而且由于产品的特殊性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刘某被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张某销案(江苏徐州,2021年)

案例

2021年,张某因涉嫌销假冒品牌药品被徐州警方抓获。经查,张某从外地购入大量仿制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这些药品虽在外观上与正品相似,但实际成分含量严重不足,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延误。

法律评析: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销罪,也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犯罪情节恶劣且涉案金额巨大,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法142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与法律争议 图2

刑法142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与法律争议 图2

“刑法142条”适用中的争议与完善

尽管“刑法142条”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争议一:法律定性的模糊地带

在部分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其他相关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成为争议焦点。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既有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又存在销售假药的情节,容易导致定性上的混淆。

争议二:主观故意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妨害药品管理的主观故意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在一些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确保定罪的准确性。

完善建议:

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机关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以及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2.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在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确保案件移送标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以罚代刑”或者“降格处理”的现象。

3. 强化普法宣传工作

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

“刑法142条”的设立和应用体现了国家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通过近年来的大案要案该条款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注意定性准确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确保这一条款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刑法142条”有望在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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