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版:收养法实施细则全文全文》
收养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的一项法规,用于规范收养行为的实施。为了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我国不断对收养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本篇将详细介绍收养法实施细则的全文最新修订内容。
《最新修订版:收养法实施细则全文全文》 图2
收养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收养行为日益频繁,收养法实施细则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收养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还有助于提高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
收养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内容
1.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法实施细则 revised: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根据被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收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机关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机关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批准设立收养关系。
2. 收养人的资格和条件
收养法实施细则 revised: 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充分的精力照顾被收养人、无不履行抚养职责的行为等条件。收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机关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机关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批准设立收养关系。
3. 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
收养法实施细则 revised: 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得虐待、歧视被收养人,不得使被收养人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收养人应当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不得迫使其从事劳动或者接受不良教育。
4. 收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收养法实施细则 revised: 收养关系可以因收养人的死亡、收养人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人的自行放弃收养关系等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由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机关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变更或者解除收养关系。
5. 收养关系的法律保护
收养法实施细则 revised: 收养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收养关系,不得非法改变收养关系,不得破坏收养关系的稳定。被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擅自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修订,旨在规范收养行为的实施,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得虐待、歧视被收养人,不得使被收养人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收养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收养关系,不得非法改变收养关系,不得破坏收养关系的稳定。
《最新修订版:收养法实施细则全文全文》图1
收养法实施细则全文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收养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由照料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托育机构、家庭收养等方面的有益活动。
收养的定义和条件
第五条 收养,是指在依法规定的条件下,经国家照料部门批准,将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收养儿童与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建立家庭关系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养儿童: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收养儿童;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或者有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正常与人交往的儿童;
(三)具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应收养的疾病或者有其他严重疾病,需要接受专门治疗和看护的儿童;
(四)因家庭原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收养儿童,需要由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托育机构或者家庭收养等方面的有益活动提供帮助的儿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收养儿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其他生活来源;
(三)有必要的住房;
(四)能提供儿童良好的生活教育和关爱;
(五)有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养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收养儿童的申请,应当由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托育机构或者家庭收养方面的有益活动提出。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托育机构或者家庭收养方面的有益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申请人,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托育机构或者家庭收养方面的有益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家照料部门提出收养儿童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照料部门收到收养儿童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申请人,国家照料部门应当批准收养儿童,并颁发收养证书。
第十三条 收养期限,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执行。
收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关系可以变更:
(一)收养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其他生活来源发生变化的;
(二)收养的儿童满十八周岁,且收养人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收养的儿童在收养期间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一)收养人因身体原因或者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收养儿童的;
(二)收养的儿童在收养期间发生严重疾病的;
(三)收养的儿童在收养期间因家庭原因需要送回原家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由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向国家照料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收养儿童的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照料部门应当对收养儿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收养法的收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托育机构或者家庭收养方面的有益活动,应当依法对收养儿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收养法的收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收养儿童的国家照料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托育机构或者家庭收养方面的有益活动,应当依法向上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