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以下简称《收养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国收养行为,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儿童权益,制定了本具体实施办法。
收养关系的成立
1.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收养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得收养的儿童无法满足收养条件。
(2)收养人愿意承担收养的责任和义务。收养人应当对收养的儿童进行关爱、抚养和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儿童符合收养条件。儿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未满 16 周岁;
- 父母双方已经死亡、失踪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职责;
- 儿童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符合收养要求;
- 儿童愿意接受收养。
2.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共同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收养的决定。
3. 收养关系的成立,还可以由收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收养关系的判决。
收养程序
1. 收养关系的申请。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收养人身份的材料;
(2)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
(3)收养人的经济收入证明等材料;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
2. 收养关系的审核。民政部门收到收养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收养人的资格和被收养人的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
3. 收养关系的生效。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养关系自通知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生效后,收养人应当履行收养责任,将被收养人抚养和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收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1. 收养关系的变更。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收养关系。变更收养关系的申请,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
(3)收养人的经济收入证明等材料;
(4)原收养协议书等材料。
2.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可以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
(3)收养人的经济收入证明等材料;
(4)解除收养协议书等材料。
收养关系的法律保障
1. 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优先由家庭收养。家庭收养的儿童,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生效后,收养人应当履行收养责任,将被收养人抚养和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对于不能由家庭收养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收养。民政部门收养的儿童,收养关系自通知之日起生效,收养人应当履行收养责任,将被收养人抚养和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对于收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变更和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应当向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收养关系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4. 对于收养关系的法律保障,《收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收养儿童为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UI儿童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不符合收养要求或者对儿童进行虐待、歧视的收养行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