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费用标准表
赡养老人费用标准表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赡养行为,促进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 resident 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赡养义务
第五条 老年人有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保障权利。
第六条 子女有依法赡养父母的义务。
第七条 子女应当履行下列赡养义务:
(一)满足老年人生活所需;
(二)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四)及时向老年人提供生活、医疗、精神等方面的帮助;
(五)依法履行其他赡养义务。
第八条 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赡养计划,并按照计划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费用标准
第九条 赡养费用标准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
第十条 赡养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老年人的日常饮食;
(二)老年人的医疗费用;
(三)老年人的住房;
(四)老年人的公共交通费用;
(五)其他老年人的正当需求。
第十一条 赡养费用标准按照以下分类进行制定:
(一)基本生活费用:按照老年人实际需要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二)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医疗消费水平确定,保障老年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住房费用:按照老年人住房条件确定,保障老年人获得适宜的住房条件。
(四)公共交通费用:按照老年人实际需求确定,保障老年人出行便利。
(五)其他费用:按照老年人正当需求确定,保障老年人获得必要的生活服务。
第十二条 赡养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子女应当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按照赡养费用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赡养费用。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赡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老年人的赡养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赡养工作,监督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赡养老人费用标准表 图1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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