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野里加藤 |

原告:甲

被告:乙

法院依法审理了甲与乙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定如下: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甲,男/女,年/月/日生,系案外人。

被告乙,女/男,年/月/日生,系案外人。

双方曾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女甲。双方因/的具体原因,于/年/月/日协议离婚,子女甲由乙抚养。

争议焦点

鉴于双方曾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乙在离婚后独自抚养甲,现甲已年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权,自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起由子女自行承担。”故原告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系其合法权益。

证据及审查

1.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已协议约定子女甲由乙独自抚养。

2.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子女抚养权证明》证明,子女甲自/年/月/日起由乙抚养。

3.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子女教育支出证明》证明,乙在抚养子女甲过程中,承担了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等费用。

4.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子女健康证明》证明,乙在抚养子女甲期间,对子女甲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照顾。

综上,原告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乙应将子女甲的抚养权归还给原告甲。

2. 被告乙应支付原告甲自子女甲年满十八周岁起至实际变更抚养权之日止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XXX元。

3. 被告乙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民事判决书》 图1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民事判决书》 图1

法院:

年/月/日

法官:甲

书记员:乙

(注:本篇文章仅为示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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